本文转自:盐阜大众报
阜宁法院经开区人民法庭
审结一起追偿权纠纷案
本报讯 (赵梅娟)近日,阜宁法院经开区人民法庭审结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经承办法官倾情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
2019年1月7日,王某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在行驶至道路交叉路口时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顾某相撞,二人均受伤。县交警大队对该起事故出具责任书,认定王某与顾某负同等责任。该事故二轮摩托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2020年10月,顾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所致各项损失。阜宁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2.6万余元。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依法履行了全部赔偿责任。
今年3月,保险公司以王某无证驾驶为由向阜宁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王某返还垫付的2.6万余元。承办法官接到案件后迅速了解案情,认为该案件事实无争议,为尽快解决双方纠纷,遂主动与双方沟通,向王某解释相关法律规定。经过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保险公司与王某达成调解协议,王某将于近期一次性向保险公司返还垫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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